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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目录公布后的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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