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2023年)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202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经核查认为申报文件、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资料之日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