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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场监管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并可以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受托人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义务人更换受托人,并对受托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剥离业务的买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影响限制性条件实施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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