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能够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或者所提出的承诺方案不能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