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承诺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应当在首选方案无法实施后生效,并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

承诺方案为剥离,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在承诺方案中提出特定买方和剥离时间建议:

剥离存在较大困难;

剥离前维持剥离业务的竞争性和可销售性存在较大风险;

买方身份对剥离业务能否恢复市场竞争具有重要影响;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