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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第四条 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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