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在初步审查阶段,商务部应当在《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商务部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人;认为有必要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做出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商务部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