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九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自其注销之日起计算。经营主体因被合并而注销的,其登记档案并入合并后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