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应当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版式文件,与原件内容保持一致,逐页加载登记机关相关标识或者档案查询电子印章,逐页标注查询人员相关信息水印标识,防止副本被非法利用。 相关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已经加载登记机关相关标识或者档案查询电子印章的,下载后可自行打印使用,打印文件无需另行加盖相关印章。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