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鼓励登记机关加快推进登记档案电子化,实现以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代替原件,提供互联网自助查询、下载服务。

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登记档案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