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子登记文件归档一般采用在线实时归档方式,不具备在线归档条件的,可以采用离线归档方式。离线归档应当在登记事项办理完毕后的六十日内完成。 电子登记文件归档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且通用、开放、不绑定软硬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