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