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