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