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