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