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