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