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等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第二次及以上入境,不论携带外币现钞的金额大小,均应向海关书面申报。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据记录的,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个人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地区),确有需要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需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个人遗失或逾期补办《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按照“谁签发、谁补办”原则,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向原签发银行或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应加注“补办”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