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冒用、转让、出租经营主体统一代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