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登记机关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应当赋予其统一代码,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码,标注于营业执照,做到“一照一码”。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的,统一代码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