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从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因过错给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