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