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三十条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对许可证的签发、执法部门的调查、发证机构的核查,以及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发证机构和伪造、变造许可证的经营者的处罚,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引用法条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