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规避本办法的规定,将原产于中国的商品经第三国(地区)转口至《管理商品目录》规定的国家(地区)的,商务部将依法予以处罚,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禁止该经营者从事所有与本办法相关的出口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