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经营者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证后,应向质检总局授权的临时发证机构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凭许可证签发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并要求两证的数量、金额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