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十八条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上交的和未申请的数量计入当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剩余数量。剩余总量由商务部按照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继续分配,并在不迟于许可年度结束前45天下达分配结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