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十七条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持有者,如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申请量20%且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比例相应扣减其数量。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