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五章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纳税服务投诉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