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人员应当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