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九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税务机关审查受理后,应当告知投诉人。 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反馈纳税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