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过程中向纳税人重复要求报送相同涉税资料的。

同一税务机关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一次以上纳税评估或者进行两次以上税务检查的。

税务机关未依照纳税人的请求,对拟给予纳税人的行政处罚依法举行听证的。

税务机关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收据;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清单;或者对扣押、查封的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未按规定及时返还的。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的系统软件或者推广安装的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质量不满意的。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