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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第十条 对服务言行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第十一条 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能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第十二条 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依法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其他投诉。 第十三条 投诉内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的范围: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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