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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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