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二十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