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八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