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