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三章 办税服务厅 第二十九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办税服务厅 第二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当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准确掌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出具税务文书要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