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三章 办税服务厅 第二十八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办税服务厅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从实际出发,提供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推行纳税人自行选择办税服务厅的方式,办理涉税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