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提出申请或要求后,依法告知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赔偿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事项。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