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二十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具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