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要依法设置和规范涉税审批制度,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简化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加强涉税审批的事后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