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