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八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