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六条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