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