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