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