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