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202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

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

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